案例:
一天,某電子商務開發公司的李副總經理,親自駕駛著公司給他配備的專用轎車,來到一家客戶企業進行業務談判。談判整整持續了一個上午,中午12:00談判結束后,李副總應邀與這家企業領導一起共進了午餐,酒席宴間,這家企業領導們紛紛向李副總勸酒,開始時,李副總還推托,說自己下午要開車回公司,不能喝酒。但后來在大家的熱情勸說下,也端起了酒杯……
2個小時后,李副總告別了這家企業,獨自駕車,行駛在回公司的路上。車開出10多公里后,酒的后勁兒使李副總感到頭暈腦脹,眼前的路和對面的車開始逐漸變得模糊起來……迷迷糊糊之中,李副總的車駛入了逆行車道,朝著一輛拉煤的卡車迎面撞了過去。
這場交通事故,使李副總身體多處骨折,還斷了三根肋骨;對方車輛的司機被撞成重傷。由于交通管理部門認定李副總在該事故中負全部責任,所以,李副總所在的公司不得不承擔了該事故的全部損失賠償費用。李副總還被司法機關以交通肇事罪判處拘役一個月。
事后,李副總看到自己身上留下了后遺癥,便找到公司總經理,要求將自己的負傷定為工傷,并享受相應的工傷待遇。但公司總經理不但不承認李副總是工傷,還要讓他向公司賠償因事故給公司造成的損失。雙方各執己見,爭執不下,李副總便訴至了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那么,該不該給李副總定為工傷?
分析:
國家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在關于處理工傷爭議有關問題的復函中指出:“由于司機是特殊工種,職工危險性大,所以司機在執行正常工作時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傷亡,屬無責任或少部分責任的,一般應認定工傷。”換句話說,只要交通管理部門認定司機在交通事故中,屬于負全部責任或主要責任,特別是法院認為已經構成犯罪的,不應認定為工傷。再者,勞動部在《企業工傷保險試行辦法》中還規定:職工由于酗酒、犯罪或違法等行為負傷、致殘、死亡的,不應認定為工傷。
本案中,李副總雖然不是司機,但其為工作親自駕車的行為,可視同為在履行司機職務。由于酒后駕車,違反交通法規,對此次交通事故負全部責任,還被司法機關追究了刑事責任。根據前述文件的規定,他在此次事故中所受的傷,雖然是在工作崗位上的負傷,但不能認定為工傷,更不能享受工傷待遇。
另外,由于他在工作中違反交通法規,造成事故,給運輸公司帶來了經濟損失,根據勞動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中:“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的規定,公司完全可以根據與李副總在勞動合同中的約定,要求他賠償公司的經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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