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簡介]
農民徐某替其兄長到某公司當搬運工6個月時,徐某在搬運原材料時,因原材料垛倒塌,左腳被砸成粉碎性骨折。農民徐某認為他是在工作期間因工作原因造成的傷殘事故,應認定為工傷,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而該公司則認為徐某是頂替其兄長工作的,不是公司的職工,不能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案例分析]
根據《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和《勞動部辦公廳關于處理工傷爭議有關問題的復函》,徐某已經在該公司工作6個月,與公司形成了事實勞動關系,公司應該視徐某為本公司職工,對其按職工對待,又因其傷殘事故是在工作時造成的,所以應該認定為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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