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古某向勞動保障部門提起工傷認定申請,稱其系深圳市某實業有限公司員工,于女裝部尾部任職,2006年9月下班后,其在服裝部尾部釘紐扣,3點左右被打扣機壓傷右食指。勞動保障部門認定古某屬于工傷。深圳市某實業有限公司不服,向深圳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復議,復議機關維持了勞動保障部門的工傷認定書。該實業有限公司還是不服,以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為被告,古某為第三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該實業有限公司認為,古某雖然是該公司員工,任女裝部尾部剪線頭工。當天下午,古某未經過任何人允許,在所有管理人員都不知情下,私自跑到其他部門操作打紐機導致右手食指被壓傷。因此,古某并不是在從事其自身工作過程中受傷,受傷與工作原因無關,不應認定為工傷。
古某則認為,他在上班時間內,在釘紐過程中,被打紐機壓傷手指,其受傷情形符合《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即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依法應當認定為工傷。即使他存在串崗的情形,也不屬于法定排除工傷的情形。
分析:對員工私自串崗受傷是否屬工傷的問題,用人單位都認為在這種情形下,不應當認定為工傷,理由是員工已經違背了公司的崗位安排,在其他非本身工作崗位上工作受傷,不是實際意義上的“工作原因”。但員工串崗工作雖然超出了公司給其安排的職責范圍,但仍是在為單位工作,工作性質并沒有發生改變,即串崗并不能否定員工工作的性質,因此,在此情形下,仍認定員工的受傷是因為“工作原因”導致,因此屬于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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