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李某是某不銹鋼制品公司的員工,任包裝工一職,未參加工傷保險。2006年4月19日4時左右,李某等人要求休息2小時再上班,后于當日5時40分左右,不慎摔落致傷。李某要求認定工傷,并出具了上下班打卡記錄、門診病例等材料。而不銹鋼公司則認為,李某摔傷時已是下班時間,其是自行上到車間屋頂睡覺,不慎從屋頂摔落致傷,不應當屬工傷。勞動保障部門最初認定李某不屬于工傷。李某不服,向法院提出訴訟,稱當日4時許員工要求休息1至2小時,經理安排就地休息,遂與其他員工一起到屋頂休息,5時40分許起身上班時不慎從屋頂摔落,這種情形應屬工傷。勞動保障部門后來主動撤銷上述認定,重新進行調查,并作出了新的工傷認定。
分析:本案爭議焦點在于對“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的認定。李某認為其系再工作的間隙休息時間,由主管安排就地休息時受傷,屬于工傷。“工作場所”是一個動態的概念,應當指用人單位的所有區域,且本案中用人單位并未阻止李某等人去屋頂休息;同時“工作時間”也應當包括工作的間隙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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