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2006年,晏某受深圳市某家政公司指派前往金地海景花園某室提供家政服務,在雇主家打掃衛生時,不慎滑倒受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經過調查,認定晏某屬該家政公司的員工,其所受到的傷害屬工傷。家政公司不服該認定,向深圳市人民政府提出了行政復議,并對復議結果仍然不服。家政公司以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為被告,晏某為第三人,向法院提出行政訴訟。法院判決撤銷工傷認定后,晏某不服,向法院提出上訴。
晏某認為,她與雇主之間簽訂有家政服務合同,晏某是家政公司的員工,而且家政公司收取了她100元介紹費、每月收取30元的管理費,由此證明她與家政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系;家政公司則認為,既然收取了100元的介紹費,晏某應該清楚介紹的含義即是中介,而且晏某摔傷的時間不明,沒有目擊證人,晏某與家政公司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
分析:家政服務中,保姆或鐘點工出現受傷的情形是否可以認定為工傷,其難點和關鍵在于確定保姆或鐘點工與家政服務公司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關系(或者事實勞動關系)。家政服務人員能提供其是經過家政服務公司的介紹前往雇主家從事家政服務,并且有證據證實家政公司對其工作進行監督管理的,對其在工作時間內在進行家政服務工作過程中受傷的事實,就可以認定家政服務人員與家政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系,家政服務人員在家政服務時所受到的傷害就可以認定為工傷;如果家政公司只提供中介服務,僅收取一次性中介服務費,與保姆之間不存在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則認定該保姆或鐘點工與家政公司不存在勞動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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