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介紹:A企業是一家新興的民營企業,為改善單身員工的住宿條件,使員工能夠更安心的工作,A企業建造了一幢員工宿舍。然而不幸的是,在某一天下班之后,居住在宿舍樓中的員工朱某突發心臟病去世。家屬認為,宿舍位于廠區,朱某是在工作地點去世的,應當獲得工傷賠償。工廠負責人覺得很冤枉,為什么好心反而辦壞事呢?
案例評析: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十五條規定了應當認定為工傷的情形,其中有這樣的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朱某在下班后突發疾病死亡,雖然發生在單位提供的職工宿舍內,但是不屬于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條件,因此不應當按照工傷來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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