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保險條例》第41條規定:用人單位分立、合并、轉讓的,承繼單位應當承擔原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責任;原用人單位已經參加工傷保險的,承繼單位應當到當地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工傷保險變更登記。用人單位在分立、合并、轉讓時,應當就原單位工傷職工待遇相關問題作出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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