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事故糾紛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處理后,受害人要求用人單位賠償其精神損害的,仍屬于勞動爭議,當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是,如果因用人單位或者第三人的侵權行為造成工傷事故,受害人就精神損害賠償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屬于民事侵權案件,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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