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1月,唐河縣馬振扶鄉農民李建蓋新房,史彬負責的施工隊承攬了該工程。11月29日,該房建成。當天中午,房主李建宴請全體施工人員。下午4時許,工人王強欲通過房后的木梯下樓,不慎摔下受傷,被鑒定為二級傷殘,住院治療102天,花去醫療費用3萬余元。史彬在支付給王強1萬元后拒絕承擔更多的責任,李建則認為自己不應承擔責任,王強無奈將兩人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認為,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受到傷害,雇主應承擔賠償責任。原告王強受雇于被告史彬為被告李建建房,在雇傭活動沒有完全結束時,史彬疏于安全教育義務,致使原告飲酒后受到損害,為此應承擔賠償責任。原告對自身的損害也應承擔適當責任,房主李建在房屋建成后按農村習俗設宴款待施工人員,并無過錯,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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