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系某橡膠公司的職工。2007年9月6日晚8時左右,郭某在該公司硫化車間上班期間,因事外出離開車間,不慎掉入廠內車間外挖的深溝中,造成摔傷。經診斷為左側髁狀突骨折、頦部皮膚挫裂傷、24牙冠折。2008年9月8日,郭某申請工傷認定。同年11月25日,縣勞動保障局以因工作原因受傷為由認定為工傷。某橡膠公司不服,向東營市勞動保障局申請行政復議,復議機關維持了縣勞動保障局的具體行政行為。某橡膠公司不服,于今年5月19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法院撤銷該認定書。
法院經審理認為,郭某稱自己是在上班期間上廁所路上受到的傷害。職工在工作時間內上廁所雖與其工作內容無關,但這是其必要的、合理的生理需求,與其正常工作密不可分,在工作時間上廁所路上受傷,應屬于“因工作原因”受傷。但郭某提交的證據不能充分證實他是在上廁所路上受傷這一工傷認定的核心要件,屬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據此,法院作出如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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