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先生說,多年前因工作原因受傷,后被評傷殘,一直享受工傷待遇。退休后,李先生發(fā)現其待遇減少,后經了解發(fā)現檔案中傷殘等級出現變動,如今其已無工傷方面的補助。李先生想了解有關法律規(guī)定。
律師說,工傷職工的傷殘等級是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依法確定的,如果傷殘情況發(fā)生變化,應當進行勞動能力復查鑒定,工傷職工和用人單位均無權隨意變更。建議李先生查清原定傷殘等級是否為工傷傷殘等級,以及變動原因是否屬實、合法。如果確屬用人單位擅自變動工傷職工傷殘等級,李先生可以要求用人單位予以更正。
我國《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四條規(guī)定,職工因致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保留與用人單位勞動關系的,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工傷職工到達退休年齡,用人單位依法為其辦理退休手續(xù),不再享受工傷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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