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是一名農民工,我和我們當地的許多農民一樣,每年初都與本地的建筑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然后由建筑公司派往全國各地施工。近幾年,同鄉在赴上海、新疆、東北、山東等地施工時,陸續有一些人因工受傷。由于各地賠償標準不同,大家對應該在哪里打官司認識不一,不知法律是怎么規定的,特來信咨詢一下,急盼回音。
答復:你咨詢的情況主要涉及勞動爭議案件的管轄問題。當事人欲打官司時,應當向哪一家法院起訴,是其首先必須面對的問題,否則就可能因為管轄問題引發不必要的周折。民事案件的管轄,是指各級人民法院和同級人民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權限。它是在人民法院系統內部劃分和確定某級或者同級中的某個人民法院對某一民事案件行使審判權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8條第1款規定:“勞動爭議案件由用人單位所在地或者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該條第2款規定:“勞動合同履行地不明確的,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從這條規定可以看出,除合同履行地不明確外,司法解釋賦予了當事人在案件管轄問題上一定的選擇權,用人單位所在地法院、勞動合同履行地法院都享有管轄權,先行起訴的當事人可在兩者之間進行選擇。這幾年的司法實踐中,當事人主要考慮賠償標準的高低、打官司的方便程度、案件標的額大小三大因素。從來信的情況看,你們這些赴外地施工人員的用人單位和合同履行地都是明確的,打官司時可綜合自身實際情況選擇管轄法院。當然,打工傷官司時勞動仲裁必須前置,你們可先到勞動仲裁部門先行仲裁。如果雙方當事人對仲裁結果都無異議,就不必再打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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