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的平均月繳費工資。社會保險機構在征收各項社會保險費和發放多種社會保險待遇時,都是以繳費工資作為計算依據的。對單位而言,社會保險費用的繳納,以單位的工資總額為基數;對職工個人而言,則是指由社會保險費征繳部門核定的本人工資為基數。
為了縮小社會保險待遇水平的差異,在計算本人工資時,需要縮小過高與過低收入人群的繳費差異。《工傷保險條例》規定,本人工資高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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