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工傷的主體與時限
2010-05-12
來源:安全文化網
熱度:
收藏
發表評論
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一般為企業注冊所在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出情況,報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適當延長申請時限。用人單位未在規定的期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受傷害職工或者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向統籌地區勞動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注意:這里勞動者沒有延長申請時限權利,也沒有沒有中斷、中止的法律情形),過了1年申請期限,勞動行政部門將不予以受理工傷申請。除非所在單位愿意協商此事,否則很難通過其他途徑獲得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