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在本市一家私企打工。打工3個月后,我在沖床加工自行車零件時右手無名指末節被切斷,但我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單位也沒有給我上工傷保險,請問像我這樣的情況是否能被認定為工傷?申請工傷認定時應提交哪些材料?
答: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的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2、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4、患職業病的;5、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所以按照張先生講的情況,他是可以進行工傷認定的。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八條規定,在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1、工傷認定申請表;2、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3、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申請工傷認定時,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按照書面告知要求補正材料后,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受理。由于張先生與用人單位并沒有簽訂勞動合同,所以他還應該提供與用人單位存在事實勞動關系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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