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要工傷賠償需要哪些條件?
有一個表叔在工地上工作時受傷,導致腰椎受傷,做了手術,他是個老實人,不太懂法律,沒有評殘,也沒有報案,老板出了醫藥費后就不管了,現在走路有些撥,腰使不上力,喪失了勞動的一部分能力。
離出事期三年了,他才想起索賠的事,請問,這時還能賠嗎?如果起訴的話,需要哪些條件。
律師解答:
首先,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工傷認定的時間為:用人單位申請工傷認定應在事故發生之日起或者經鑒定、診斷為職業病日起30日內提出申請;勞動者提出申請的應在事故發生之日起或者經鑒定、診斷為職業病日起1年內提出。所以你表叔已經過了工傷認定的時間
其次,根據最高院《人身損害賠償的解釋》規定,屬于工傷保險統籌的用人單位發生的工傷事故,勞動者提起民事侵權損害賠償的,應告知其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處理。
綜上所述,你表叔現在處于不受法律保護的自然狀態。
相關工傷的法律法規:
《工傷保險條例》
第二十五條 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后,應當從其建立的醫療衛生專家庫中隨機抽取3名或者5名相關專家組成專家組,由專家組提出鑒定意見。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根據專家組的鑒定意見作出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必要時,可以委托具備資格的醫療機構協助進行有關的診斷。
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必要時,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的期限可以延長30日。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應當及時送達申請鑒定的單位和個人。
第二十六條 申請鑒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鑒定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第二十七條 勞動能力鑒定工作應當客觀、公正。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組成人員或者參加鑒定的專家與當事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二十八條 自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申請勞動能力復查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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