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縣地稅局要我們繳納工傷保險基金和生育保險基金的營業稅,根據是國家財政部和稅務總局聯合發出的一個文件,列出了25種免稅營業稅的收入,其中包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基金,但沒有包括工傷和生育保險基金,因此應該納稅。我們拿出了原勞動部1994年發布的《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試行辦法》,指出其中第九條已明確不繳稅、費。他們說這是勞動部的文件,到底該如何辦?
答:這些文件我都看過。問我怎么辦,我說不繳,但要以理服人。我認為不繳的理由如下:
一、財政、稅務兩家中央主管部門聯合發出的文件,已注明25種免稅收入只是第一批,既然專門作此注明,則免稅的收入至少還應有第二批。哪些收入可以免稅,中央主管部門當然在考慮,各地主管部門可以提建議,不明確的可以逐級請示,直至國家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不經過這些合法程序,就向生育保險基金和工傷保險基金開征營業稅,等于縣級稅務部門建立了兩個新稅種,這至少是不妥當的。
二、養老、醫療、工傷、生育、失業保險,都屬于社會保險范圍,。凡屬社會保險費用,從50年代初期,國家就給予了優惠,現在有增無減,例如:對存入銀行的養老保險基金活期存款,按3個月定期存款計息。這是繼不納稅之后的第二種優惠辦法。這是中央各主管部門的共同決策,應該理解和執行,不能背道而馳。
三、所有實行了社會統籌的社會保險基金,都不允許有經營活動,這在基金征繳原則上有明確體現。例如:養老保險基金的征繳原則是“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沒有經營的資本,怎么能進行經營活動?既然沒有經營,為什么要繳營業稅?利息不是經營收入。
四、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凡屬“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福利費、撫恤金、救濟金”,也“免納個人所得稅”。社會保險機構只是這些補貼、津貼……的經辦單位,有什么理由讓他們從中扣除一塊納稅呢?
國務院令第259號已規定,社會保險基金不計征稅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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