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交通事故引起的工傷,工傷保險待遇的給付是怎樣進行的?
答:(1)對以獲得醫療費、喪葬費、護理費、殘病用具費和誤工工資等交通事故賠償的職工,用人單位或工傷保險經辦機構不再支付相應待遇(交通事故賠償的誤工工資相當于工傷津貼)。用人單位或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先期墊付的有關費用,職工或其親屬獲得交通事故賠償后應當予以償還。
(2)以領取交通事故賠償給付的死亡補償費或者殘疾生活補助金的職工或親屬,不再享有工傷保險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或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但交通事故賠償低于工傷保險機構應補足差額部分。
(3)職工因交通事故死亡或者傷殘的,除按照以上二條處理有關待遇外,其他工傷保險待遇按照勞部發(1996)266文號的有關規定進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