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我上個月14個號騎電動車去上夜班,到廠里和剛好下班回家騎自行車的人相撞,(當時也是對方騎錯的他沒有靠右騎),而導致了我的左手食指末節粉碎性骨折,當時醫生就把一小塊骨頭剪掉了。不過醫生叫我住院我沒住因為我的小孩需要照顧醫藥費也只是花了三百八。所幸對方沒有受傷。我請假在家休息了一個多月,等我再去上班發現我的獎金也扣了一個月。(因為廠里規定當月請假超過三天就整個月沒有了)而且不給保工傷。理由是我騎的不是機動車。現在我的手指也短了一點,指角也沒長出來。像我怎樣算工傷嗎?如果是大概能賠多少。去哪個部門投訴。
律師解答:
因上下班途中發生的機動車交通事故,可以認定為工傷,電動車是否屬機動車各地認定不一樣,你可以去當地交警部門了解一下,如果要求認定工傷,可以向當地勞動部門提出申請。
相關工傷鑒定的法律法規: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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