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工傷認定的程序規定具體規定如下:
1、工傷認定申請人在《上海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規定時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并且提供的申請材料完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發出受理通知書。不符合受理條件的,10個工作日內發出不予受理通知書。
對于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一次性書面告知其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工傷認定申請人在30日內按照要求補正材料的,應當受理。
2、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并在10個工作日內將工傷認定決定送達申請工傷認定的從業人員或者其直系親屬和該從業人員所在單位。同時告知勞動能力鑒定的申請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