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職工發(fā)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yè)病防治法規(guī)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yè)病的,所在單位應在30日內;用人單位在規(guī)定的時間沒有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之日以及職業(yè)病確診之日起1年內,填寫工傷認定表,并將有關材料直接交所在縣(市、區(qū))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然后,由縣 (市、區(qū))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進行整理,按正(原件)、副本(復印件)由A4紙裝訂成冊上報贛州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審批。
2、申請工傷認定提交下列材料;
<一>必須提交的材料:
(1)工傷認定申請表一式兩份;
(2)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包括:與用人單位簽定的勞動合同、承包合同、領取工資的證明材料(工資表)、出勤卡(紀錄)、出入證或者其他能證明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
(3)醫(yī)療診斷證明、出院小結、職業(yè)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yè)病診斷鑒定書);
(4)一寸免冠照片2張;
(5)身份證復印件;
(6)企業(yè)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或工商管理局證明);
(7)縣(市、區(qū))人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調查筆錄、調查綜合報告。
<二>需配套的其它相關材料:
(1)旁證材料;
(2)用人單位的舉證材料;
(3)律師調查筆錄、授權委托書;
(4)職工死亡的,提交死亡證明;
(5)交警部門出具的交通事故認定書;
(6)車輛駕駛復印件。
<三>其它需提交的相關證明材料:
調查索取的調查筆錄證明材料,以及舉證單位的舉證材料,索取材料單位和提供材料的單位均應加蓋印章。
3、縣(市、區(qū))人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申請人提交的工傷認定后,應進行調查取證,應由兩名以上人員共同進行,并出示執(zhí)行公務的證件,以及行使下列職權:
(1)根據工作需要,進入有關單位和事故現場;
(2)依法查閱與工傷認定有關的資料,詢問有關人員;
(3)紀錄、錄音、錄像和復制與工傷認定有關的資料。
4、由用人單位申請工傷認定的,縣(市、區(qū))人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申請工傷認定材料先進行初審,認為不完整的,應當場或者在1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按要求補正全部材料;申請人按要求補正后,縣(市、區(qū))人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及時派工作人員送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并對上報工傷認定材料進行審核。對需要補充的材料,應及時告知縣(市、區(qū))人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補正后,明確受理日期。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將受理意見告知各縣(市、區(qū))勞動行政部門、工傷申請方或用人單位。
5、由職工或直系親屬申請工傷認定的,縣(市、區(qū))人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向用人單位下發(fā)《工傷(亡)認定舉證通知》,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用人單位必須在勞動行政部門規(guī)定的時間內進行舉證
6、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市工傷認定小組在60天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書,并頒發(fā)《工傷認定證》,認定包括工傷或視同工傷的認定決定和不屬于工傷或不視同工傷的認定決定。
7、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工傷的認定決定作出之后,電話通知各縣(市、區(qū))人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及時領取,縣(市、區(qū))人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自領取之日起 20個工作日內將工傷認定決定書、《工傷認定證》分別送達工傷申請人和用人單位。工傷認定法律文書的送達按照《民事訴訟法》有關送達的規(guī)定執(zhí)行。收件人應在送達回證上簽字。
8、工傷認定結束后,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將工傷認定的有關材料進行整理,歸檔至少保存20年。
9、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用人單位收到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書》后不服的,可在自收到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該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當事人對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不予受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在60天內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90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當事人委托律師查閱工傷認定有關材料的,各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要憑當事人的委托書,才能查閱相關資料,并做好必要的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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