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訴人魏某,外省農民工,于2003年2月到被訴人某紡織品公司工作,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2003年7月21日,申訴人在清理清花機棉絮時,右手不慎被卷進清花機,手指全部缺失,釀成事故。2003年10月,市勞動保障局認定申訴人為因工負傷。2004年元月,經勞動鑒定委員會鑒定為傷殘五級。雙方就工傷待遇爭議多次協商未果,于是申訴人魏某在法定時效內訴至該市勞動爭議仲裁委,要求一次性享受工傷待遇。
該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受理此案后,在多次協商未果的情況下,依法公開開庭審理此案。
申訴人訴稱,職工因工負傷,并構成五級傷殘的事實已經勞動保障部門認定,被訴人在未在法定期間對工傷認定書和鑒定結論提出異議或采取司法救濟措施,工傷認定書和鑒定結論已依法生效。申訴人是外地農民工,右手手指缺失后造成生活和工作不便,根據有關規定,要求一次性支付工傷待遇符合法律規定的申訴人的利益。
被訴人辯稱,申訴人清理清花機非本人工作范圍,在操作過程中嚴重違反操作規程,造成事故,存在重大過錯,這是其一;其二,被訴人愿意根據《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勞部發[1996>266號)的規定安排申訴人的工作。被訴人以此拒不一次性支付相關待遇。
在審理過程中,仲裁再次進行了調解,最終雙方達成一致意見,被訴人除已支付的有關費用外,另一次性支付工傷待遇8萬余元,同時中斷解除勞動關系。
本案是一起無勞動合同引起的外來務工人員的工傷待遇糾紛,經過仲裁庭的努力,最終經調解達到了雙方都滿意的結果。筆者從本案中引發幾點思考:
1.工傷賠償以無過錯責任為歸責原則。作為民事主體承擔法律責任的前提條件和依據一般是當事人有過錯。但是,根據我國法律規定,還存在推定過錯責任和無過錯責任的歸責原則。工傷責任就是指在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一種無過錯責任,即無論勞動者在工傷事故中是否存在過錯,用人單位必須依法承擔賠償責任,而不得以勞動者有過錯而拒絕承擔或者部分承擔責任。
2.參加社會保險是企業法定義務。《勞動法》明確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據此,我國境內的各類企業,都應當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這一方面是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作為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是一項法定義務,是不可回避和不可拒絕的義務。
3.維護職工合法權益是工會的基本職責。我國《工會法》明確了工會的基本職責是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作為職工利益的代表者和維護者,工會在維護職工政治利益、經濟利益的同時,更應當關心職工的生命健康利益。工會組織應當通過宣傳、培訓、檢查等各種方式,切實提高職工的安全防范意識,同時監督所在單位提供符合要求的勞動保護條件和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確保職工的人身安全。
4.切實維護外來務工人員的合法利益。由于地區自然條件和經濟條件的差別,越來越多的農民走出農村,加入了城市就業的隊伍,為城市一方經濟作出了貢獻。有關部門應當從法律上、制度上保證他們與當地勞動者享有同樣的待遇,切實維護外來務工人員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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