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目前某些企業由于種種原因將職工勞務輸出至其他企業工作,該勞務人員在直接用人單位工作時發生工傷,發生工傷后的工傷保險及補償責任應該由輸出單位承擔,還是由直接用人單位承擔?
答:對這個問題我國勞動法規目前尚無明確規定,為解決這一問題,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在《勞動爭議案件幾個問題的討論紀要》作了具體規定,用人單位將本單位職工輸出到其他用人單位工作的,輸出單位應與輸入單位按照雙方所簽的協議履行權利與義務,職工在輸入單位發生工傷的,如雙方單位協議中未加以明確規定的,一般由輸入單位承擔工傷保險及工傷后法律規定的補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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