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1994年參加工作,1996年因工受傷,工傷鑒定為四級傷殘,治療后轉崗,由公司安排到計劃生育辦化驗室工作至今。最近,公司計劃改制,員工身份同時轉換。請問,我作為一名工傷人員,有哪些權利可受到保障?
答:對你提的問題,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有關人員答復如下:
《工傷保險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分立、合并、轉讓的,承繼單位應當承擔原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責任;原用人單位已經參加工傷保險的,承繼單位應當到當地經辦機構辦理工傷保險變更登記。”這一規定已比較明確,即用人單位在分立、合并、轉讓時,必須保障工傷職工的合法權益。《條例》還規定,企業破產的,在破產清算時優先撥付依法應由單位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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