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習期間受傷是否屬于工傷
2010-07-29
來源:安全文化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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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8月,張明學校安排其到某工廠實習,在實習期間他不慎被機器軋傷,共用去醫藥費七千多元。張明申請當地勞動行政部門認定為工傷,并評定為十級殘疾。但是該廠領導認為張某不是他們的職工,只是實習生,不同意賠償,也不同意其享受工傷待遇。請問:實習期間受傷是否屬于工傷?
律師釋疑:張明應該被認定為工傷。
我國的法律、法規確實沒有明文規定實習生屬于工傷主體,但《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一條規定:“本條例所稱職工,是指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各種用工形式、各種用工期限的勞動者”。這里所稱“各種用工形式、各種用工期限的勞動者”就是《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主體,實習生雖然不是該廠招聘來的合同工、固定工、臨時工,但屬于學校安排到該廠邊勞動、邊學習的實習生,也是不同用工形式、不同用工期限的勞動者。因此,實習生也屬于《工傷保險條例》調整的工傷主體,實習生在工作中遭到傷害,如果符合工傷認定條件的,同樣應當認定為工傷,并應獲得賠償和享受工傷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