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的弟弟17歲,于今年6月到天津一制桶廠打工,12月26日在工作過程中右手拇指被軋斷,經醫院檢查,其拇指兩節骨頭都被壓碎,無法作手術復原。如果依工傷鑒定標準,應為6級。但老板在我弟弟入院的名字上改為該廠一名入保人的名字,他實際并沒有為我弟弟入保。這種情況下我們應怎樣申請工傷認定?還有,我弟弟是17歲,屬于未成年工,法律上沒有規定未成年工的賠償辦法,是否適用童工的工傷賠償辦法?
問:如果我弟弟要起訴該廠老板,他必須注意一些什么情況?他可以申請精神損害賠償嗎?他具體有哪些權利可以申請賠償?
答:你這種情況應該分三步走:一是趕緊取得有關證據,包括工資證明、受傷治療證明、其他員工的證明以及該廠給予各種費用報銷的證明;二是依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和《工傷保險條例》對用人單位沒有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騙取社會保險費的情況進行舉報,要求當地勞動監察部門對用人單位的不法行為進行查處;三是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認定工傷,在勞動監察部門對用人單位進行查處后,自然也就查明了該老板讓你弟弟治療是冒名頂替他人的真相,從而避免了你自己為舉證而陷入曠日持久的消耗戰中。當然,你也可以在舉報用人單位不法行為的同時,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認定工傷。有了工傷認定結論后,你弟弟才能獲得其他的工傷保險待遇。
認定工傷后,如果該廠老板未按有關規定為你弟弟落實工傷保險待遇,應該先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對仲裁結論還不服的話,方可提起民事訴訟。由于你弟弟屬于工傷,因此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不適用人身損害賠償的規定,也就無法要求獲得精神損害賠償。你弟弟可以要求獲得賠償的包括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就醫路費、誤工工資、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如果需要康復治療、需要配置輔助器具的,還可以要求支付康復治療費、輔助器具配置費;另外如果治療期間需要生活護理的,還可以要求支付生活護理費。
你弟弟已年滿16周歲,根據我國的法律規定不能稱為童工(童工指年齡在16周歲以下),只能稱為未成年工,因此不適用《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一次性賠償辦法》里有關童工傷亡賠償的相關規定。我國《勞動法》第七章里針對未成年工也只是泛泛的規定了一些勞動保護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