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國家標準》規定:評殘標準分為10級,符合評殘標準1級至4級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5級至6級為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7級至10級為部分喪失勞動能力。每一級的分級原則均有具體的規定,職工傷殘待遇的確定和工傷職工的安置,以評定的傷殘等級為主要依據。
完全喪失勞動能力是指因工致殘或者因病、非因工負傷致殘,身體喪失勞動機能,只是具有生命能力,表現為既不能繼續從事原來的工作,也不能從事其他輕便工作。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可以分為兩個標準:一是飲食起居需人護理扶助,二是不需人護理扶助。
部分喪失勞動能力是指因工致殘或因病、非因工致殘,身體的勞動機能大部分或部分喪失,表現為尚能從事輕便工作或其他工作。
另外,根據《職工工傷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國家標準》規定:“如在國家社會保險法規所規定的醫療期期滿時進行過工傷及職業病致殘程度的鑒定,但有可能進行性加重或有可能進行進一步的治療者,應按國家社會保險法規的要求,對殘情重新進行鑒定。”所以,殘情定級后并不是永遠不變的,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必須定期或不定期對傷殘人員進行復查,發現殘情有變化,就應相應變更評殘等級。工傷致殘人員也有權提出重新鑒定申請,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該給予明確答復或變更評殘等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