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女士的丈夫是某廠工人,2000年,丈夫在工作時腳部不慎被砸傷,經過兩個月的治療未完全康復就出院了。該廠負責人表示,廠方存在過錯,愿意賠付一定的損失,也表示會向有關部門打工傷報告。
此后,孫女士的丈夫便在家里休養,可沒多久,廠方稱,廠中急需用工,希望孫女士的丈夫趕緊回到廠里干活。孫女士的丈夫又回到廠里工作。
由于工作的需要,孫女士丈夫的腳需要長時間泡在液體中,再加上寒冷的天氣,孫女士丈夫的腳落下了風濕。孫女士認為,如果不是丈夫腳被砸傷,也不會在此后的工作中落下風濕的毛病,既然廠方愿意賠付因砸傷給付的工傷賠償,那么也應該為丈夫的風濕承擔賠償責任。
在咨詢中,孫女士表示,去年才知道,廠方沒有為丈夫的腳傷向有關部門打工傷報告,廠方也沒有兌現賠付的承諾,因此,她和丈夫不知如何正確維護自己的權益,受傷后落下的風濕不知可否做工傷認定?
律師:本案中,該單位以欺瞞的手段造成了申報工傷超過時效,侵害了孫女士丈夫的合法權益,錯在單位。因此孫女士的丈夫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控告,經勞動行政部門確認后,用人單位或社會保險基金經辦機構應補發工傷保險待遇。
至于孫女士的丈夫所得的風濕病是否與腳被砸傷有關需要有關部門給予認定,如認定該風濕病與腳被砸傷有關那么孫女士的丈夫就可以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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