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先生:我去年出了個工傷,受傷后,公司未在規定的時間內向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也未進行傷殘鑒定。我跟公司私下簽訂了一次支付8000元、雙方互不追究責任的工傷賠償協議。后來我知道被公司騙了,不知道私下的協議會不會影響我申請勞動仲裁。
律師: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17條規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用人單位未在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公司未為徐先生參加工傷保險,其工傷保險待遇理應由公司承擔。徐先生受傷后,公司在未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傷殘鑒定的情況下,私下簽訂明顯有失公平的協議應屬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