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2月15日中午,張某在單位食堂用午餐時,被食堂地上的油跡滑倒,致其左股骨頸骨折。去年4月,張某向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提交工傷認定申請書,同年12月,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作出工傷認定。但是其所在單位不服,向區人民政府申請復議。區政府作出了維持的復議決定,該單位仍不服,訴至法院,請求撤銷。
在法庭審理中,這家公司認為,張某不是在工作場所和因工作原因而摔傷,且張某與其不存在勞動關系,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受理張某工傷認定申請程序不合法,請求撤銷被訴工傷認定。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則辯解,張某與原告間存在勞動關系,午餐時間應視為工間休息時間,張某到原告食堂就餐,可視作工作場所的合理延伸。
法院經審理認為,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有關規定,被告作為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有權對所屬區域內的企業職工受傷作出工傷認定。被訴工傷認定張某與原告間存在事實勞動關系并無不當。張某在原告食堂用餐時滑倒受傷的事實有證據證實,事實清楚。被告認為午餐時間可視為工間休息時間,張某在食堂用午餐可視作工作場所的合理延伸,其作出工傷認定適用法律也并無不當。因此,原告訴請撤銷工傷認定無事實和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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