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農民李某于2005年9月來到西安打工,在一家飯店做搬運工,當時飯店與李某并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只是口頭約定每月的工資為500元,如果發生傷亡事故的話,飯店一概不管,不負任何責任。可是今年7月份,李某在搬運貨物的時候,意外地被貨物壓倒,導致頸部、腰部等處壓傷。事發后,李某要求飯店承擔醫藥費等工傷賠償時,飯店老板高某卻拒絕了李某的請求,高某的理由是雙方之間并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并將李某解雇。
點評:在這個案件中,飯店是應該負擔李某的醫藥費的,而且還應該付給李某營養費。因為飯店與李某之間是存在事實上的勞動關系的,應該適用《勞動法》。所謂事實勞動關系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雖然沒有訂立書面合同,但雙方實際履行了勞動權利義務而形成的勞動關系。其特征是:勞動者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接受用人單位的管理,遵守用人單位的勞動紀律,獲得用人單位支付的勞動報酬,享受用人單位的勞動保護等。事實勞動關系同勞動合同關系一樣受《勞動法》的調整,事實勞動關系中的勞動者的利益仍然受《勞動法》保護。李某與飯店雖然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但與飯店存在著事實上的勞動關系,李某可以提起仲裁,對仲裁不服的話,可以提起訴訟。另外,“發生傷亡事故的話,飯店一概不管,不負任何責任。”這樣明顯不公平的語言,如果寫入勞動合同的話,合同也是無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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