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在辦公室暈倒,一周后在醫院死亡
2008年,王質彬應聘到某工程設計公司,任市場部經理。
2010年7月13日下午2時許,王質彬突然在公司辦公室暈倒,同事們趕緊將他送到離單位最近的市第二人民醫院救治,同時,通知了王質彬的妻子胡娜。胡娜趕到醫院后,醫生告訴她,王質彬被檢查出腦出血,情況十分危險。王質彬進入醫院后,一直處于昏迷狀態,一個星期后,終因搶救無效而身亡。
協商:簽非工傷協議,公司賠償10萬元
事情發生后,單位和胡娜就王質彬的死亡算不算工傷出現了意見分歧。胡娜認為,丈夫是在辦公室昏倒導致死亡的,應該屬于工傷,公司應按工傷標準進行處理。但公司認為,王質彬不是死在辦公室里,不應算工傷。經過長達5個小時的協商,胡娜和公司最終達成一致意見,簽下了非工傷協議,公司賠償家屬10萬元,家屬表示接受。
律師:“視同工傷”和“視為工傷”同等享受工傷待遇
本案中,王質彬的死亡到底算不算工傷,這個問題非常關鍵。律師對此解釋說: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等情況,應屬于工傷。而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可視同工傷,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律師進一步解釋說,對于視同工傷的情形,要注意把握三點,工作時間、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內經搶救無效死亡。只有同時滿足這三個要求才能被視同工傷,享受工傷保險待遇。這里的“工作時間”,是指勞動者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或用人單位規定進行工作的時間,包括單位合法要求加班加點的時間、勞動者為正確履行職責所做的預備性和后續性的工作時間;而“工作崗位”一般則指職工日常所在的工作崗位及從事本單位工作時所在的崗位。至于“突發疾病死亡或者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中的“突發疾病”是指各類疾病;而“48小時”的起算時間,則以醫療機構的初次診斷時間作為突發疾病起算時間,且該發病、搶救應是從工作崗位到搶救的醫療機構之間“兩點一線”,其間不應有其他的更廣泛的外延,比如回家后死亡或辦理其他事情后死亡的情形。
本案中,王質彬在辦公室昏倒,符合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的要求,但他是在昏迷一個星期后才死亡的,超出了經“48小時之內搶救無效死亡”的要求,因此不符合工傷認定(視為工傷)的范圍,不應算作工傷。對于“視同工傷”的情形,從勞動者的角度說,不管是“認定工傷”還是“視同工傷”,對其最終享受的工傷待遇是沒有任何影響的。“視同”的本意是說,這類情形本不應屬于工傷的保護范疇,但考慮到其與工作存在著一定的聯系,從而作為工傷對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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