賈云鵬是某精密儀表公司的工程師,因該公司的業務合作企業----某電子公司接受國外大客戶訂單正在研發用于出口的新產品,故該精密儀表公司將賈云鵬作為技術負責人借調到該電子公司指導研發工作。
在今年二月份的一次試加工過程中,因操作臺漏電濺灑電火花,引燃冷卻油,致使正在給機器添加冷卻油的賈云鵬全身中度燒傷,面部毀容。后經認定為工傷,并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為6級傷殘。
后在具體賠償問題上兩家企業發生爭執,該精密儀表公司認為賈云鵬是在為該電子公司工作過程中受的傷,理應由其賠償。但該電子公司卻認為賈云鵬的勞動關系是在該精密儀表公司,雙方簽訂勞動合同,且該精密儀表公司每月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理應由該精密儀表公司向其賠償。
對此,律師表示,由于工傷保險是由參保企業為個人所繳納,故應以具有勞動關系作為認定賠償主體的前提條件,在該案中,賈云鵬是該精密儀表公司的職工,雖被該公司借調到該電子公司,但其勞動關系未發生變化,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職工被借調期間受到工傷事故傷害的,由原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當然,原用人單位與借調單位可以約定補償辦法。據此,賈云鵬可以該精密儀表公司為被申請人申請勞動仲裁,要求享受工傷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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