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我是一家個體石粉廠的雇工,主要從事磨石粉、裝貨、裝車等工作。2002年8月25日晚8時下班后,與同班組3人一起喝酒,約從9至11時結束,共飲2.4斤白酒。半小時后,廠里來了拉石粉的車,我與其他3位工友主動裝車。由于車體較高,用一長板由地面搭到車上作橋梁,搬到最后一袋時不慎從木板上摔下,受傷。雇主僅支付醫療費4600元,不管不問,并說我是臨時雇工,酗酒后工作造成的傷殘事故,后果應由我自負,廠方不承擔責任。2004年8月,我向當地勞動保障部門申請工傷認定,其答復是超出了工傷申請時效,不予受理。請問:勞動保障部門答復是否正確?工傷認定是否超出了時效,如果不能認定工傷,該如何向雇主要求賠償?
答復:
一、工傷申請不予受理不是超過了時效,而是沒有法律依據。為了貫徹實施《勞動法》,推進工傷保險制度改革,1996年原勞動部發布《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勞部發[1996]266號),該辦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各類企業及其職工必須遵照本辦法的規定執行”。國務院第375號令發布的《工傷保險條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各類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參加工傷保險的具體步驟和實施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區人民政府規定”。由此可見,我國工傷保險對象的覆蓋面在逐步擴大。從1996年開始至2003年12月底前,工傷保險對象是企業,未將個體工商戶納入范圍。《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從2004年1月1日起擴大了覆蓋范圍。包括各類企業,特別是將個體工商戶雇工納入了工傷保險范圍。也就是說,在2003年12月底以前,個體工商戶雇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申請認定工作和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當地勞動保障部門受理是沒有法律依據的,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是有一定道理的。
二、雇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來信中反映,雇主說你是臨時雇工,酗酒后工作造成的傷殘事故,后果由個人自負,廠方不承擔責任。這種說法是錯誤的。根據“誰受益、誰負責”和保護勞動者權益的角度考慮,該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建議依照《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按人身損害賠償及時向人民法院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