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你好,我是西安一名企業的職工,我想問一下:1、在工傷認定中,“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這里面的工作時間好理解,對工作場所是指每位職工的工作場所還是指車間,或廠里的工作場所?2、“因不安全因素”造成傷害事故。這里的不安全因素如何理解?3、“如果某職工在工作時間,脫離了自己的工作場所干別的與自己本職工作無關的事情,期間發生的事故能不能認定工傷?
答復:
根據我們對學習貫徹《工傷保險條例》的理解,我們認為工傷認定中“工作場所”不應只限于職工本職崗位的工作區域,而是指職工上班進入單位或廠區內整個法定工作區域內。
正因為“工作場所”涵蓋單位或廠區內工作區域,所以可能發生“因不安全因素”造成傷害事故的現象是客觀存在的。如工作環境的污染、生產、生活設施(包括工棚、宿舍)倒塌、起火、爆炸、漏電、雷擊、物械墜落、廠內交通事故及食堂的食物中毒等使職工遭受到傷害,都不是職工本人原因所致,而是由于用人單位管理不善,存在各種不安全因素造成的,故列入了工傷的范疇。
至于在工作場所之外,又不是受用人單位指派,完全是職工個人行為從事的活動中受到事故傷害,須根據具體實際情況分析是否屬于工傷。除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按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外,因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受到傷害的,按規定,視同工傷。如果在緊急情況下,雖未經本單位負責人指定但從事直接關系本單位重大利益工作的,也應認定為工傷。其余從事與國家、社會和公眾利益無關的活動受到傷害則不能認定為工傷。
關于“因工作原因”受事故傷害,應認定為工傷,規定中并未有必須是從事本職工作的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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