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2月15日9時許,平陽縣一家運輸公司的駕駛員黃某駕駛車輛側翻,造成坐在后排的同為該運輸公司員工的李某當場死亡。經交警部門認定,黃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事故發生后,死者李某的家屬與運輸公司就死者工傷一事達成賠償協議,由該運輸公司賠償31萬元。后死者家屬認為該賠償數額不能彌補事故帶來的傷害,遂請求法院按侵權責任判決該運輸公司賠償43萬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勞動關系中的勞動者因工傷事故遭受人身損害,應當按照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的相關規定請求工傷保險賠償,不能直接對用人單位提起人身損害賠償的民事訴訟。本案中,死者系被告運輸公司員工,其因交通事故死亡后,死者家屬已與被告運輸公司按工傷賠償標準達成賠償協議,現死者家屬以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為由,要求被告運輸公司承擔侵權責任于法無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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