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8月22日晚,賈某去工地附近的商店買香煙時被客車撞傷,至今年1月因搶救無效死亡。賈某的兒子認為,他父親屬于《工傷保險條例》中規定的“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向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申請工傷認定,被作出不予認定工傷的決定。賈某的兒子不服,向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申請復議,得到了維持不予認定工傷的決定,便訴諸法院。
法院審理后認為,“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是指“職工因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導致的傷害,或在工作過程中臨時解決必需的生理需要時,由于單位設施不安全因素造成的意外傷害”,而賈某受傷并不屬于上述規定的工作原因,且也不符合其他應當認定工傷或視同工傷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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