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是一名公司職工。2003年12月9日下午,我因家中有事,未經請假即早退三十多分鐘下班。途中一小車司機因違規駕駛將我致傷并已逃逸。由于我屬早退,有關部門至今仍不論我屬工傷。請問,我是否構成工傷?
答:盡管你是早退下班,且為他人所撞傷,但仍構成工傷。至于你早退,應否受到行政管理上的處罰及何種處罰,另作他論。
新的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這與原來的:“在上下班的規定時間和必經路線上,發生無本人責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責任的道路交通機動車事故”相比,減去了“上下班的規定時間”、“必經路線”、“無本人責任或非本人主要責任”三個條件,擴大了工傷的適用范圍。同時,盡管該條例規定:“本條例自2004年1月1日起實行。”但其第六十四條同樣指出:“本條例實施前已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尚未完成工作認定的,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執行。”為此,雖然事故發生在2003年12月9日,但從你來信上看,至今還沒有完成工傷認定,即在新條例實行前并未完成工傷認定,故應按新條例認定為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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