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名女工。我所在企業沒有給我們入社會保險,我個人出資投了保險公司的傷殘保險。前不久我在勞動中受傷,被鑒定為工傷8級。保險公司根據我的保險額,給了我4000多元保險費。我單位本應一次性支付給我8000元傷殘補償費,只因為聽說我已從保險公司獲得了4000元傷殘保險,便從8000元中扣除了一半,只給了我4000元,他們的理由是“重復保險所得要扣除”。我為此非常生氣,不知道單位這種做法,到底有沒有法律依據?
答復:
《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未參加工傷保險期間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按照這個規定,你因公負傷后,應當享受工傷保險待遇。領取其規定的補償費,這是你作為一名企業職工的權利。同時,你也有權按照傷殘保險合同的規定,從保險公司領取相應的傷殘保險金。你所在企業和保險公司均不能以“重復”為由相互扣除你應得的賠償金額。否則,當事人就有權請求有關部門追究他們的責任。
之所以不允許相互扣除,理由有兩個。一是因為人身保險沒有重復保險之說。人的生命是無價的,所以人身保險的價值是一個無法確定的數目,只能根據投保人要求投保的金額來確定。二是因為工傷保險與你個人所投的傷殘保險是兩種不同性質的保險種類。工傷保險屬國家規定的強制險。而你在保險公司投的保險屬商業險,這兩者之間不能互相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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