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發生工傷后,由勞動部門認定的工傷是否有效?工傷待遇如何計算?
2000年5月,我坐單位轎車出差,在外地發生車禍。我被撞成重傷,送當地醫院搶救,治療一周后轉到我縣醫院繼續治療,1個月后出院。經交警部門認定,另一輛肇事車負全部責任,我和所乘車輛均無責任。
出院后,單位派人送給我600元事故賠償款,其中包括我在外地住院7天的出差補貼和在本縣醫院治療期間我一親戚陪護的護理費。2001年6月,經單位申報,縣勞動部門研究,認定為工傷,并發給了職工工傷證。(在2002年11月機構改革前,全縣職工,包括事業單位職工的工傷認定都是勞動部門負責的)同年11月,經縣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為傷殘7級。
2002年下半年,我傷情復發,先后到省城3家大醫院治療。2003年10月,經縣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組織鑒定,為傷殘4級。
現在我想咨詢的主要問題是:
(1)事業單位職工發生工傷后,由哪個部門認定?芽我2001年6月經縣勞動部門認定的工傷和所發的職工工傷證是否有效?
(2)事業單位職工發生工傷后,享受哪些待遇?由誰支付?(我的單位是勞動保險機構,屬于全額撥款的全民事業單位,我個人是工人身份。) ——成勝祥
律師:
你的職工工傷證是有效的。你所享受的待遇與企業職工是相同的,如果你單位繳納了工傷保險的話,應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沒有繳納工傷保險的話,就由你們單位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