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先生:
我朋友在一工廠任職,2004年2月出差時發生交通事故,與肇事司機私了,由肇事司機一次性賠償10000元。現我朋友病情復發,不知能否申請工傷認定?
律師:
由于你朋友隱瞞了在工作中因交通事故受傷的情節,使所在工廠不能獲取你朋友受傷的信息,以致于沒有及時向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報告及工傷認定申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的規定,你朋友所在工廠現再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已經超過法規規定的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