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6月,費縣農民胡華應聘到縣城某木材加工廠工作,雙方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2009年12月14日10時許,胡華在生產車間從事木材加工時,被從屋頂上掉下的一木塊砸傷。某木材加工廠速將胡華送到醫院治療,并預交醫療費1萬元。經診斷,胡華系嚴重顱腦損傷,住院40天,花去醫療費達3.58萬元。2010年1月28日,某木材加工廠要求與胡華的父親達成工傷待遇協議,否則不再支付任何費用,其父只好在協議書上代胡華簽字。協議書中規定某木材加工廠再付給胡華3萬元后概不負責。胡華經鑒定為傷殘等級九級。胡華認為其父親代簽的協議無效,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要求某木材加工廠報銷醫療費,支付工傷津貼、護理費、交通費、一次性支付傷殘補助金10.58萬元。
仲裁委經審理認為,胡華在某木材加工廠從事木材加工過程中受傷,系工傷,應享受工傷醫療待遇。胡華的父親非本案勞動關系的當事人,又未經胡華的委托,無權代理胡華簽訂工傷待遇協議。某木材加工廠脅迫胡華的父親代簽協議的行為違法,所簽工傷待遇協議應為無效協議,從簽訂之時就不具法律效力。
仲裁委最終裁決,某木材加工廠報銷胡華工傷醫療費3.58元,支付工傷津貼2568元、護理費1450元、交通費678元、一次性支付傷殘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3.53元,從中扣除已支付的4萬元。
上一篇:見義勇為行為如何認定工傷
下一篇:超齡職工的工傷如何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