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是蒼山某公司的后勤職工,2010年8月20日,王某的朋友到公司找他,下班時王某便乘坐朋友的車回家,途中發生車禍,左腿受傷,住院治療1個月,經鑒定為10級傷殘。出院后,王某認為自己是在下班途中發生車禍受傷的,應該享受工傷待遇,公司應該承擔醫藥費、支付停工留薪期的工資及10級傷殘待遇,但公司認為王某是乘坐朋友的車發生車禍受傷的,故不是工傷,不能按照工傷的標準支付其待遇。雙方就此問題多次交涉未果,王某便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申請仲裁。
仲裁委經審理,依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項規定: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規定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這里”上下班途中“既包括職工正常工作的上下班途中,也包括職工加班加點的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既可以是職工駕駛或乘坐的機動車發生事故造成的,也可以是職工因其他機動車事故造成的。王某應當認定為工傷,因該公司未給王某繳納工傷保險費,故工傷待遇應由公司承擔。
在仲裁委調解下,王某繼續在該公司工作,公司給予報銷醫藥費,并支付給王某7個月的工資作為停工留薪期工資及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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