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系某機械廠職工。2010年5月的一天,王某在工作中受傷,住院治療25天,并遵醫(yī)囑休息2個月。后該傷經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定為工傷。在養(yǎng)傷期間,該機械廠只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發(fā)給他工資。在多次找機械廠負責人理論未果后,王某訴至當地法院。
法院經審理認為,《工傷保險條例》第31條規(guī)定:“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yè)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y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該機械廠的做法是違法的。王某因工負傷,需要住院治療和停工休養(yǎng),這段時間屬于停工留薪期。法院判定機械廠按照王某受傷前的全勤工資數額給王某發(fā)工資,并支付其相應的福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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