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陰縣某建筑公司下屬工程處承包了一項建筑工程項目,后又將該建筑工程項目的勞務施工轉包給了自然人王某。王某無建筑工程施工資質和營業執照。雙方簽訂了施工安全責任協議書和勞務費協議書,勞務費協議書約定:“工程處負責提供工程主材料,并監督工程的施工。王某負責組織施工。”隨后王某便招用李某等人開始施工,李某等人員的管理、具體工作安排、工資的發放由王某負責。2010年8月19下午13時許,李某在上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受傷。事故發生后,該工程處負責人支付了李某大部分醫療費。但該工程公司未在規定的時間內申報工傷,李某向勞動保障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終因無法確認勞動關系,又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請,要求確認自己與該建筑公司存在事實勞動關系。
仲裁委經審理認為,根據勞動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12號)第4條規定:“建筑施工、礦山企業等用人單位將工程(業務)或經營權發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自然人,對該組織或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由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發包方承擔用工主體責任。”本案中,王某無建筑工程施工資質和營業執照,該用工主體責任應由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發包方承擔。仲裁委遂裁決:確認王某與某建筑公司存在事實勞動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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