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保險賠償,是指用人單位應當為其職工建立工傷保險關系,一旦發生工傷事故則由保險機構對受害人予以賠償,用人單位不再承擔工傷事故的工傷賠償責任。建立工傷保險制度的目的是為了使勞動者的權利能夠得到更有效的保護。但現實中,不少企業為減少付出而不為勞動者投保。
所謂用人單位,根據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規定,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各類企業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廣東省《社會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用人單位包括,在本省行政區域內所有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城鎮個體經濟組織。這些用人單位均應按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的職工或者雇工繳納工傷保險費,個人不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或者雇工按規定享有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
《工傷保險條例》第60條規定:“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改正;未參加工傷保險期間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廣東省《社會工傷保險條例》第51條規定:“未參加工傷保險的單位發生工傷事故,本條例規定的各項待遇全部由單位負責支付。”根據這些規定,若用人單位沒有為職工建立工傷保險關系,沒有為職工繳付工傷保險費。違反了為勞動者繳納工傷保險費是用人單位應當履行法律、法規所規定的義務。因而,必須全額承擔工傷賠償責任。
用人單位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為職工建立工傷保險關系,按規定繳納工傷保險費,這樣,既較好地保護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又有效地分擔了企業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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