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我兒子是一私人沒有登記的煤礦的礦工,下井工作半年多,礦主一直沒給他上工傷保險,前不久因事故受傷,定為二級傷殘,因礦主不肯賠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25個月的本人工資)、傷殘津貼(20年的本人85%的工資)和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的醫療保險費都由當地保險機構支付。給付不久我兒子病逝,保險機構向礦主追索這筆費用時,礦主以我兒子不足20年死亡,向我追回傷殘津貼等相關部分的費用。請問,已給付的一次性工傷保險待遇,可否因我兒子的死亡收回相關部分?
答復:
《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二條、第六十六條規定,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無營業執照或者未經依法登記、備案的單位以及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或者撤銷登記、備案的單位的職工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由該單位向傷殘職工或者死亡職工的近親屬給予一次性賠償,賠償標準不得低于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而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一條規定,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先行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應當由用人單位償還。用人單位不償還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追償。根據相關法律,對于人身損害賠償,醫療費、誤工費、交通費、營養費等具體損失采取差額賠償原則,而對勞動能力喪失受害人死亡等抽象損失采取的是定型化賠償原則。定型化賠償采取一次性給付形式。賠償權利人獲取這筆款項后,所有權即發生轉移。其如何使用、在幾年內使用,是權利人自己的權利,即使在賠償權利人沒達到賠償年限前死亡,賠償義務人也無權索回相關部分賠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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