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風險、政治風險、自然災害等等各種風險充斥著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而勞動領域同樣也存在著諸多風險,工傷風險就是其中的一種。勞動者在提供勞動的過程中偶爾受傷在所難免。對于工傷,簡而言之即指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期間因工作原因而受到的人身傷害。由于遭遇工傷的勞動者往往會陷入生活困境,為了充分保障勞動者的基本權益,我國自建國伊始便制定了一套較為完備而復雜的工傷法律體系,一直以來在勞動領域發揮著重要作用。本文將圍繞著工傷的認定進行系統闡述。
一、工傷的適用范圍
案例:上海某建筑公司需要將工地上的沙子運至他處,公司人手不夠,于是從當地農村找來一批農民,雙方商定由農民用自己的工具如小拖拉機、手推車等負責運沙,每立方米6元報酬,三天內運完。后農民自己開拖拉機運沙時翻車受傷,向公司要求工傷待遇時遭到拒絕。建筑公司應否給予他工傷待遇?
勞動者工作期間受傷是否適用工傷處理其關鍵是這個勞動者與該用人單位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關系。存在勞動關系是工傷認定的前提條件,如果雙方只是一般的民事關系,則不能按照工傷處理。那如何認定勞動關系呢?主要應從三方面入手:1、主體資格。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應當都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2、接受管理領取報酬。這一點主要體現在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均適用于勞動者,同時勞動者接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由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3、業務組成。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應當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同時具備以上三個要素的即可認定為雙方存在勞動關系。
上述案例中,這些農民和建筑公司雖然都具備勞動法規定的主體資格,但是農民們運沙時使用的是自家設備,他們與建筑公司之間并不存在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顯然是一種民事承攬關系,因此不應按工傷進行處理。
二、工傷的認定
1、工傷認定的要件
案例:張某于2004年進入上海某機械加工公司工作,進入公司后,張某工作十分努力,后被提拔為生產車間領班,每天工人下班后張某會在車間里巡查一圈,確定沒有問題后方才離開公司。2009年11月,張某在工人離開后照常巡查,不料被一車床刮傷后跌倒造成骨折。公司認為張某受傷時已經不是上班時間,其不屬于因工負傷。張某能否被認定為工傷?
工傷認定的基本要件主要有三個: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工作原因。一般而言,三者缺一不可,只有同時符合這三個基本要件才能被認定為工傷。
工作時間、工作場所的理解隨著實踐的發展其外延也逐漸擴大。比如,進行預備性、收尾性工作、上下班途中、因工出差的過程中等等,這些情況因工作需要,工作時間、工作場所都發生了變化。因此,理解工傷構成要件不能太過于機械化。關鍵是要把握住“工作原因”,由此再推測“工作時間”、“工作場所”這些輔助構成要件。
回到案例,張某巡查時雖不是上班時間,但同樣也是為了工作原因、在工作場所受傷,其性質上屬于一種收尾性工作,所以應當認定為工傷。
2、視同工傷的情形
案例:1998年,王某進入上海某運輸公司從事倉儲工作。2001年經醫院檢查,王某患有心臟病,以后便一直靠藥物控制。2010年2月12日,王某上班期間突發心臟病當場死亡。王某的家屬找到運輸公司要求認定王某為工傷,而運輸公司則認為王某是因心臟病病發而亡,并非工作原因而致,因此拒絕為王某申請工傷認定。王某突發疾病死亡能否被認定為工傷呢?
符合三個基本要件是工傷認定的一般原則,但也有例外。工傷保險其設立的目的即幫助勞動者減輕、免除勞動過程的人身傷害,同時也幫助勞動者擺脫工傷困境。本著這一保護勞動者的立法初衷,我國現行法律法規規定在某些特殊的情況下,即便不同時具備上述三個認定要件,同樣也可以被認定為工傷,例如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勞動者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此時無論是因為工作原因還是其他原因,一律認定為工傷;勞動者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也可以被認定為工傷;從業人員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同樣視同工傷。
由此可見,本案中王某雖然是應突發心臟病而身亡,但是他是在上班時間和工作地點病發的,因此其可以被認定為工傷。
3、不認定工傷的情形
案例:老王平時嗜好喝酒,2008年1月老王進入某供熱公司燒鍋爐。2009年12月22日晚,老王忍不住酒癮上班時喝了半斤白酒,接著就昏睡過去,結果導致鍋爐爆炸,老王自己身體也嚴重灼傷,被送入醫院時血液酒精含量仍然超過醉酒標準。病床上的老王希望公司能按工傷處理,公司不同意,雙方遂發生爭議。
當然,并不是只要符合三個基本要件就都可以被認定為工傷,如果勞動者因為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而導致傷亡,或者因醉酒、自殘自殺等導致傷亡的,無論什么情況都不能被認定為工傷。
本案案情較為簡單,老王因為醉酒導致重大安全事故,盡管自己是在上班時間受傷,但其不能被認定為工傷。
4、職業病
案例:孫某為應屆畢業的大學生,2008年8月進入上海某化工公司擔任實驗員,雙方簽訂了一份為期三年的勞動合同。工作期間,孫某經常接觸一些有毒有害的液體、氣體,而由于該化工公司防護措施不到位,孫某在工作一年后常常感到頭暈、惡心甚至嘔吐,導致工作常常無法完成。2009年第一季度績效考核孫某被認定不合格,公司組織培訓后孫某的考核仍然不合格,公司遂以不能勝任工作為由通知將在一個月后與其解除勞動合同。孫某認為自己可能患有職業病,要求先進行職業健康檢查,確定后再辦理離職,結果遭到公司拒絕。化工公司能否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工傷中存在著一種較為特殊的情形——職業病。職業病是指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它的分類和目錄由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勞動行政部門制定。
用人單位在招聘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時,應當在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中寫明職業病危害、后果、防護措施和待遇,同時還應當安排接觸職業病危害的勞動者進行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與其他的工傷不同,職業病往往具有隱蔽性,有時需要很長一段觀察期方能發現,因此我國現行法律規定,如果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不能勝任工作”、“醫療期滿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有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以及”經濟性裁員”等事由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因為這部分勞動者群體很有可能是因為得了職業病才影響到他們的工作質量。這也體現了充分保障勞動者切身利益的基本法律原則。
回到本案,孫某從事的工作很容易接觸到職業病危害,并且在工作期間他已經出現了頭暈惡心甚至嘔吐等癥狀,該化工公司應當組織為孫某進行離職前健康檢查,否則不得以“不能勝任工作”為由提前解除勞動合同。
5、工傷認定的程序
工傷認定最重要的是及時提出認定申請,以便認定部門能及時的開展認定工作并保障工傷職工及時享受工傷待遇。企業應在事故發生30日內向勞動行政部門申請;企業未按規定申請,工傷職工、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發生1年內申請。提出工傷時當時人應當提交的材料主要包括:工傷認定申請表;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同時工傷認定申請表里應當寫明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從業人員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
三、操作建議
社會生活千變萬化,勞動者出現傷害事故的情形往往十分復雜,用人單位應當在保障勞動者權益和合理控制成本中尋求平衡點。由于我國現行的工傷保險實行的是浮動費率制,因此,減少工傷事故、加強工傷管理,一方面可以切實保障勞動者的人身安全,另一方面也可以有效降低用人單位的成本。對于工傷事故,用人單位應當以預防為主,加強勞動安全衛生,不斷提高勞動保護條件,為員工營造一個健康安全的工作環境。員工受傷后,用人單位應當將勞動者的人身安全放在首位,對傷情較重者要及時送往醫院進行治療。事故發生后用人單位應當在第一時間展開調查,查明勞動者受傷原因,如果符合工傷認定條件的,應在事故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勞動行政部門申請認定工傷;如果不符合的,應及時向員工說明情況,本著人性化的原則,為受傷員工提供必要的經濟、生活上的幫助。應當注意的是,如果用人單位未在指定期限內為員工申請工傷認定,之后被勞動行政部門認定為工傷的,這段期間員工的醫療等費用將由用人單位自己承擔而非社保基金承擔。因此,及時的進行調查對用人單位而言是十分有必要的。此外,用人單位在用工方面應當進行嚴格規范,防止一些民事雇傭人員被認定為勞動關系,進而承擔工傷責任;在將自己的業務發包給其他單位時,要嚴格審查對方單位的主體資格是否符合法律要求,以防因對方主體不合格而承擔民事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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