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某是某公司職工。2011年1月4日,張某在下班騎摩托車回家途中,由于天黑車快,受到對面汽車大燈的照射,自己看不清路況,撞到了公路旁的沿石上,導致頭部重傷,送往醫(yī)院治療。1月10日,張某的妻子到當?shù)厣鐣U喜块T請求工傷認定。1月20日,社保部門對張某的妻子的申請出具了不予認定為工傷的決定書。張某的妻子想,去年我們的鄰居小李也發(fā)生過與張某同樣情況的交通事故,小李被認定為工傷,為啥我們就不能認定為工傷?張某的妻子對此決定不服,依法向當?shù)厝嗣裾崞鹦姓V訟。
人民政府負責行政訴訟的工作人員對張某的妻子解釋,去年小李被認定為工傷,適用的是2004年1月1日生效的《工傷保險條例》。該《條例》第14條第6項規(guī)定,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應(yīng)當認定為工傷。小李系騎摩托車在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因此應(yīng)當認定為工傷。2010年12月8日國務(wù)院常務(wù)會議通過的《關(guān)于修改〈工傷保險條例〉的決定》, 該《決定》2011年1月1日生效,把《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第6項修訂為: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應(yīng)當認定為工傷。張某雖然是上下班途中發(fā)生交通事故,但應(yīng)當負事故的主要責任或全部責任,張某這種情況在2011年1月1日之前應(yīng)當認定為工傷,而在2011年之后則不能認定為工傷。
聽了工作人員的解釋,張某的妻子表示理解,于是撤回了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