鑒定,為賠償提供依據
2005年,劉某到某公司從事鉗工工作。2008年9月,公司安排劉某到機修車間施工時,氧割鐵液濺入劉某右耳,經醫院診斷為外傷性右鼓膜穿孔,急性化膿性中耳炎。
2008年底,夷陵區勞動部門認定劉某屬工傷。2009年2月,宜昌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劉某傷殘程度為八級。2010年5月,雙方協商解除勞動關系,劉某向公司主張工傷待遇未果。
劉某隨后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公司支付各類補助金、補償金。經法院主持調解,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協議:公司支付劉某停工留薪期工資、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等工傷待遇共計35000元,定于2011年3月底前支付。
【法官點評】
這起案例中,劉某的工傷最終成功獲賠,與其嚴格按照工傷的認定程序保護自身權利有緊密關系。
他在受傷后,迅速到勞動部門備案,而后經勞動部門審查認定為工傷;在治療終結后,劉某在勞動部門進行了勞動能力鑒定,對其傷殘等級進行了認定,為其明確具體的賠償請求,提供了依據。
故在他向單位主張工傷待遇未果的情況下,可以走仲裁、法院起訴的程序,最后成功獲賠。
沒簽合同,不影響勞動關系
2008年初,張某經人介紹到某公司工作,月工資為兩三千元不等,任職均有任職文件。
工作期間,雙方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因張某原已在宜昌市參加了社會保險,其社會保險關系未轉移到公司,該公司以現金形式支付了張某2008年3月至12月養老、醫療、失業保險1萬余元。
2009年10月,公司實行內部崗位調整,同時被外來企業收購。自2009年11月至今,公司沒有給張某安排崗位,張一直在家待崗。另外,公司也未為張某申報繳納2009年度社會保險費。
張某隨后提起訴訟,要求公司支付雙倍工資24640元、繳納社會保險、補發工資42600元。
經法院調解,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雙方解除勞動關系;由公司支付張某未簽勞動合同雙倍工資、補發工資、社會保險等共計22000元,定于2011年3月底前支付。
【法官點評】
這是一起典型的勞動合同糾紛案件。盡管張某與公司未簽訂勞動合同,但雙方有事實勞動關系。
這一勞動關系,有張某的任職文件、工資發放等證據予以證明。即使企業被收購,但該收購并不影響當事人雙方勞動關系的存在。
值得提醒的是,建立勞動關系時,雙方最好簽訂正規的勞動合同,對雙方的權利義務作出明確約定。另外,勞動者要盡量收集“勞動合同”、“工資單”、“考勤表”、“登記表”、“社保繳費單”、“招聘廣告”、“業務往來單據”等相關證據,在日常生活中注意保存,這樣才能依據相關證據進行維權。
主動離職,相當于放棄補償
2006年,宋某進入某單位從事綠化工作,雙方未簽勞動合同。工作期間,宋某的工資以每天20元—30元不等的標準據實計算。
宋某在該單位從事綠化工作期間,以個體的名義參保,并自行繳納了相關社會保險費用。2010年7月,宋某離開了單位。
宋某隨后向法院起訴,要求單位為其報銷養老金、醫療保險費用,并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雙倍工資、經濟補償金、基本生活費等。
經法院調解,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單位當庭一次性向宋某支付經濟補償費用3000元。宋某自愿放棄其余全部訴訟請求。
【法官點評:】
按相關勞動法規,單位應為職工購買醫療、養老等相關保險,單位存在一定過錯;但員工當時為主動離職,相當于放棄了經濟補償。
考慮到雙方的實際情況,最終法官調解,由單位支付了適當的經濟賠償,得到了當事雙方的認可。
【法官提醒】
想贏勞動官司這些您得準備好
夷陵區法院長期從事勞動官司審判的資深法官馮揚勇提醒,在打勞動官司前,必須做好必要的準備,當事人尤其需要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首先,打勞動官司,必須作好心理上的準備。目前,有很多人認為,在勞動雙方當事人不可能平等的情況下打勞動官司,無異于搬石頭砸自己的腳,得不償失,沒有取勝的可能,還會讓自己丟工作。因此,在用人單位侵犯自己權益的時候,忍氣吞聲,這種心理和態度是不正確的。
當勞動者的權益受到侵害時,應拿起法律武器維護權益。近幾年,勞動爭議案件飛速增長,足以證明很多勞動者懂得用法律維護權益。特別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出臺,法律更加注重維護勞動者的相關權益。因此勞動者應該有信心去處理和用人單位的爭議。當然,在處理勞動爭議的過程中,不能遇到相應的糾紛,就和用人單位鬧翻、蠻干,應該在和用人單位平等協商解決的基礎上,進行相應的仲裁和訴訟。
其次,打勞動官司,要具體判斷勞動者所遇到的爭議是不是勞動爭議。在現實生活中,并不是所有的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產生的糾紛,都屬于勞動爭議的受案范圍,有一些爭議,并不屬于勞動仲裁和訴訟的受案范圍。特別是當勞動者的主體屬于特殊主體時,就不能適用勞動法律的規定。
再次,當事人應熟悉掌握勞動法律知識,合理運用訴訟權利及法律賦予的其他權益。勞動者想要維護自己的權利,主要體現在勞動爭議調解權,勞動爭議仲裁權和勞動爭議訴訟權。因此,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應當享有哪些權利和義務,用人單位享有哪些權利和義務,都應該有所了解。
最后,在需要和必要的時候,可聘請律師幫助自己維權。無論仲裁還是訴訟,本身是一個程序性非常高的活動,如果當事人法律知識匱乏,對相關程序不是非常了解,建議還是向律師和其他訴訟代理人進行法律咨詢。爭議進行到訴訟階段,可聘請律師和其他訴訟代理人為其提供法律服務,這樣,可以使權益得到更好的維護。